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规范
(冀财会〔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0〕50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考试考务工作和所有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省在省会和各设区市设置考区,考区下设考场。
第四条 各考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制度,保证考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考试的考务管理,并指导各考区的考务工作。
第六条 各考区负责本辖区的考试、考务管理,严格按照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年度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的考务工作,并接受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各考区要按照考试考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各项考试规定。
第八条 各考区设考区主任一名,由各设区市财政局长担任,对考区的考试考务负总责。
第九条 各考区设考区副主任一至两名,由各设区市主管会计工作的相关副局级领导担任,负责协助考区主任做好考区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考务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十条 各考区配备主考一名,由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处)长担任,负责考区所辖考场的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职责详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考场配备监考人员若干名(原则上按每30名考生配备不少于一名设置),负责从组织考生入场、通过考试管理系统下发试卷、监督维护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并做好考试全过程的相关记录工作,具体职责详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十二条 各考区配备巡视人员若干名,负责监督检查考试的组织、安全保密、工作人员培训等情况,考试规定的执行情况,考场纪律情况,具体职责详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巡视规则》。
第十三条 各考区要根据需要配备系统管理、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考试软硬件、网络环境、考试秩序及为考生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考区要配备值班人员,以便处理突发紧急情况。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要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担任所在考场的监考或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省厅派驻巡视人员重点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各考区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各考区应协助做好巡视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除考区主任、副主任、主考、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考场系统管理员及该考场的考生,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拍照、摄影,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考试考务相关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相应标志。
第四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每次考试在同一时间段内举行,考试结束时间各考区可以不同,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日。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某一考区需要推迟开考时间、延长结束时间或取消该考区考试的,必须报请省财政厅同意。
第二十条 各考区下设考场应当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并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等,以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第二十一条 考场必须配备UPS,保证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正常运行,防止突然断电,致使数据丢失。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服务器、视频服务器、考试机的硬件、系统软件及网络环境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数量应合理配置。所有考区下设的考场应在现有考试机中预留10%左右备用机,以备应急之用。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服务器与考试机组成局域网且保证网络畅通,避免考生同时答题时产生网络阻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服务器及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
第二十六条 各考区应设置考务办公室,设立值班电话,在考试期间处理考试相关事务。
第五章 报名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考区根据报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名点数量,并及时准确告知考生报名点地址和报名信息确认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考区、报名点根据自身报名需要,通过网络、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发布考试公告,保证考生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考试的安排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报名点在报名期间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相关要求,保证考生信息准确规范。如遇到有特殊情况的考生,报名点管理员可代为采集,并做好记录工作。报名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并上报各考区,保证考生可以顺利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 各考区根据确认的考生报名情况,结合本地考场的设置和省厅统一的时间要求,合理确定每场考试人数。以考区为单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考场编排(考场编排时不计算备用机数量)。
第三十一条 各考区完成考场编排后,要认真检查考场编排情况,检查无误后生成本考区准考证,根据省厅规定的时间考生通过网络自行打印。
第三十二条 各考区根据本考区报名情况,要进一步强化报名工作的服务意识,增设服务用机、增加工作人员、扩建报名场地、简化工作流程等,切实把考生利益放在工作第一位,做好报名工作。
第六章 考前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应张贴考试(场)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附近明显处张贴考场号及考场座次表。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服务器与考试机的日期与时间在考试前要统一调整一致。
第三十五条 考前必须对考试服务器及考试机进行检查。
(一)考试服务器是否按要求安装Windows Server2003+SP2操作系统并安装考试服务器软件。
(二)考试服务器数据库是否按要求安装SQL Server2000+SP4并安装考试机客户端软件。
(三)意外情况使用的备份服务器是否与主服务器数据同步。
(四)考试机要求安装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Office 2003完全版。
(五)检查考试机USB端口、软驱、与答题无关的键盘按键是否屏蔽。
(六)清除与考试无关的应用程序(如杀毒软件等)。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场视频监控运行状况,保证视频监控与省厅连通,并做到考场全覆盖无死角。
第三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48小时内,各考区通过财政内网把试题下载到考试服务器,并检查试题数据,如果发现试题数据存在问题,及时联系省财政厅重新下载。应妥善保管考试服务器Ukey,防止试题泄露。
第三十八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45分钟,由各考区系统管理员开启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并插入Ukey,检查考试服务器和考试机运行情况,保证考试环境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考区应制订紧急应对措施,加强与本地供电部门联系,确保考试当天考场的电力供应。
第七章 考中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 考区主考负责掌管考试时间,主持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考区主考应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组织考生经过系统身份证核实后有序进入考场。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监督考生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以外的所有物品(如包含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和资料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草稿纸。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读考试考场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在考试机上直接双击桌面的考试系统快捷方式并正确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第四十七条 对于考生提出的考试系统和有关试题的问题,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解释。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杜绝考生使用U盘、软盘和手机,以免外带病毒和试题泄露。
第四十九条 考试临近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五十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在考试服务器上做违纪标识,并依据实际情况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十一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草稿纸,并组织考生有序退场。
第五十二条 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视频监控,并负责每场考试视频监控的录制,视频资料需至少保存一年。
第八章 考后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会同系统管理员,在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及时备份该场考试数据,按保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报告单》,交回考务办公室。
考区根据各考场的《考场情况报告单》形成《考区情况报告单》,于每天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将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指定邮箱。
每期考试结束后10日内,各考区将主考签字的《考区情况报告单》原件盖章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十五条 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分场次将考生考试成绩和试卷数据按安全保密要求上传至省财政厅中心服务器。
第五十六条 每期考试结束后,各考区要对本期考试进行认真总结,10日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
2012年2月7日发布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114招生网 –湖南招生考试信息网,湖南高考政策,湖南高校推荐,湖南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46.875]